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05-18
近年来我县有少数地方违规采集松脂,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一些不法商贩无证生产,无证运输松香,致使松香市场管理出现混乱。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充分利用松林资源,合理采集松脂,做到凭证生产、运输松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凭证采集松脂
从现在起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松脂采集工作的,严格实行凭证采集松脂,未取得松脂采集员证书的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林区采集松脂。松脂采集员证书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林业管理站申请,报县林业局审核,集中组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发放松脂采集员证。
二、规范松脂采割规程
松脂采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林业局制订的《松脂采集规程》。
1、采脂的松树,胸高直径至少达到20厘米。严禁采割幼树,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等损害松林的作法。
2、昼夜平均气温在摄氏10度以上方可开 始采脂,10度以下不得采脂,以维护树木生长。
3、新采脂的松树,应采用下降式采脂方法,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40%。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采脂:
1)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
2)虫灾严重;
3)列入中央、省级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中大型水库周边等的林地;
4)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蕲太公路沿线两边的林地;
5)母树林;
三、依法凭证加工松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从事松香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松香加工许可证,做到依法凭证加工松香。
申请松香加工许可证由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一)松脂来源合法;(二)有与加工松香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三)有与加工松香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等条件的,方可发给松香加工许可证。
四、实行凭证运输松香
根据《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运输松香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做到凭证运输。运输松香出境的必须凭松香加工许可证,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后办理松香运输证。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松脂采集,松香加工、运输的管理,将松脂采集,松香加工、运输的管理纳入木材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明确专人监管。一是要摸清从事松脂采集,松香加工的有关情况;二是要认真做好松脂采集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三是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松脂采集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解决;四是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