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03-04
建立林地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林地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办资字[2013]177号)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提供2013年度林地管理台账汇总数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从2014年起建立林地管理台账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林地管理台账制度是做好我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数据库的重要来源,是加强林地管理,坚守林地红线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做好林地管理台账登记上报工作。
二、从即日起,各县市在向省厅申报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除按照鄂林资〔2014〕7号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必须将附件1中的"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台账记录表"填写完整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三、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地管理汇总统计表格式(附件2)的相关要求,以县级单位按附件1要求提交的数据汇总统计本市(州)2013年度林地管理台账数据。其中,"永久使用减少林地面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面积"、"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根据2013年度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汇总统计;"林地新增面积"、"违法使用林地面积"、"毁林开垦面积"根据各县实际掌握的情况汇总统计,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提交省厅资源处,电子版发至hblyzyc@126.com。
今后,各市(州)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上一年度林地管理台账附件1记录表和附件2的汇总统计表盖章后报省厅资源处,电子版发至hblyzyc@126.com。
特此通知。